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论坛 > 正文
社会调查报告需追求实效
发布时间 : 2017-02-22 15:26:49
来源 : 罗定市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 1743 【字体:
背景颜色:
分享到:

社会调查报告需追求实效

 

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单一、分析浅显、流于形式,不能给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笔者认为,社会调查应当注重强化四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客观性。实践中,无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一类主体来实施调查,都较难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笔者认为,应当由更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调查。当前,可参考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确定由社区矫正机构担任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未来,则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请社工进行社会调查。 

  第二,规范性。一方面,规范调查内容。调查报告除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合理化的处理建议,即在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再犯可能性、社会关系修复情况、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进行正确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量刑建议、社会矫正或帮教建议。另一方面,规范调查程序。进行社会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社会调查员要求回避的权利;对于调查员故意提供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故意向调查员提供虚假事实的人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专业性。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社会调查的展开要与社会矫正等帮教工作顺利衔接,确保未成年帮教工作有的放矢,从而使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目的顺利实现。社会调查要通过对犯罪原因的深入剖析,为进一步调整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打下良好基础,为强化社会管理提供对策。因此,社会调查的主体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与生活阅历,还要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具有深入了解;不仅要掌握犯罪学、刑法学等法律专业知识,还要熟悉青少年心理。 

  第四,实效性。社会调查报告是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社会调查主体不具备专业知识背景,再加上时间紧张、资金匮乏,制作的报告千篇一律,既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深入挖掘和剖析,也没有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建议,致使社会调查报告所承载的刑罚个别化功能得不到发挥。当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实效性:1.促进社会调查主体的社会化,强化报告内容的客观性、专业性;2.广泛利用社会资源,规范社会调查的内容和程序,确保社会调查全面、深入;3.实现社会调查对象的全覆盖,确保社会调查制度不流于形式;4.加强对调查报告的司法审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政法网,作者单位: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c)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制作和维护   
ICP备案:    网站标识码:    公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