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档案查询流程指引
第一条 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二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旬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申请书及委托书可在网上下载。详细如下:
(一) 参与投标
(1) 申请书;(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申请人(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书;(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查询的,须提供上述1-4项材料;非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查询的,须提供1-6项材料。
(二) 申请信贷
(三) (1)申请书;(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申请人(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书;(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查询的,须提供上述1-4项材料;非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查询的,须提供1-6项材料;自然人查询的,如为贷款者本人,须提供1、4项材料,非贷款者本人的,须提供1、4、5、6项材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受理行贿档案查询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至5时30分。
第五条 查询人须申请人签名方可领取,领取时请自行核对告知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