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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风流债”岂能让妻子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 : 2015-12-21 11:07:42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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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雷某妹与被告林某勇系初中的同学,被告林某勇与被告梁某英是夫妻关系。2013年,雷某妹在深圳市打工期间林某勇相遇,林某勇谎称其未婚而与雷某妹建立了同居关系并致雷怀孕。其后,雷某妹发现林某勇已婚,双方因此闹翻,2014628日,在雷某妹的要求下,林某勇就其在同居期间所欠雷某妹借款和补偿损失等问题,向雷某妹立下“欠雷某妹人民币(58572)元,另补偿精神损失费共人民币10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交雷某妹收执。由于林某勇没有依约履行,原告雷某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夫妻共同偿还欠款,被告林某勇支付补偿款。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林某勇清偿借款58572元及利息给原告雷某妹,并支付补偿款100000元给原告雷某妹。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潘林(罗定市人民法院审委委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林某勇欠原告雷某妹的款项是否属于被告林某勇、梁某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已婚的被告林某勇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雷某妹借款58572元,法理上本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由于该债务是在原告雷某妹和“隐婚”的林某勇同居期间产生的,鉴于两人的特殊关系,借款时雷某妹并不知道被告林某勇和梁某英已婚的事实,可以明确其本意是借给林某勇本人而不是借给对方夫妻,足以认定是前述“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且梁某英对林某勇有婚外情和借钱的事实均不知情,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勇所借款项是用于维持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雷某妹要求原配梁某英共同偿还这笔借款,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合。所以,应认定为林某勇的个人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雷某妹要求被告林某勇支付补偿款100000元,是林某勇承诺的分手补偿款,完全不是为了维持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而是俗称的“风流债”。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林某勇婚外情而发生的债务及所谓的分手补偿款,均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并由其负责清偿。

本案中被告林某勇“婚外恋”的行为无疑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对原告雷某妹和被告梁某英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法官提醒,夫妻就是最紧密的合伙,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彼此间要互相监督、互谅互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也要共同承担。债权人事前应当事先了解清楚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在重大财产处理上不仅要取得债务人认可,还要取得债务人的配偶的认可。

 

(邓美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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