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档案归民营企业所有,但其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民营企业要依法履行保护与保密义务。鼓励民营企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主要有:
(1)对国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荣誉、国家利益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材料;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以及在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
(3)参与或承担国家、省、市、县(市、区)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
(4)反映行业特点、地方特色,对研究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凭证或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
(5)记录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企业视察,省、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企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对企业进行调研形成的档案材料;
(6)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档案材料;
(7)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