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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创新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发布时间 : 2012-03-05 17:11:18
来源 : 罗定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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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创新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来源:中国平安网)

江西赣州市创新医患纠纷处理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呈现出矛盾越来越突出、医闹愈演愈烈的势头。针对这一情况,该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法律框架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新机制,采用仲裁裁决的办法化解医患纠纷,探索出了一条处理医患纠纷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效果。2010年,市仲裁委员会共受理重大医患纠纷38起,其中仲裁25起,调解结案10起,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劝告停访息诉的3起。

    一、针对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新机制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现出逐年增多趋势,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该市进行了专题调研,经过调研后发现,医患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矛盾,在处理中要坚持几条原则:一是必须由独立于医疗卫生部门的第三方来负责,以体现中立、公正;二是必须依靠包括医学、法学专家进行裁决,以保证准确、客观地认清事实;三是必须提高处理的效率,在较短时间内处理好纠纷,以减轻患方的负担。按照这样的思路,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创造性地提出建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的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200910月组建了一个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赣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从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请了300多名医疗专家、医学院校的教授和退休法医担任仲裁员,并设立专门的调解仲裁办事机构,配备了5个专用编制,负责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推动医患纠纷从院内引向院外、实现独立、公正、有序的处理。

    二、强化具体操作,迅速破解医患纠纷处理中的关键难题

    (一)堵住邪路,开辟正途,患方维权无需再闹,解决“以闹取利”的问题。新机制建立的根本着眼点在于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此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强制规定,即除了医患双方能自行和解的之外,做到“三个坚决不赔”:一是不搞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坚决不赔;二是不走正常渠道、坚持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三是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的调解、仲裁和判决的坚决不赔。同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暂行办法》,对尸体处理、赔付标准、现场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3小时以内必须移走尸体,影响医疗秩序、违反治安法规的予以严厉打击。通过以上强制规定,再加上公平、公正的纠纷处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逐步扭转了当前医患纠纷处理的不当局面,促使患方维权回归到合法、理性的轨道上来。

    (二)保持中立,专业调解,体现第三方独立性,解决公平公正的问题。一是实行“一对一”调解。对受理的每一起医患纠纷,都组织一个临时性的、由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组成的调解小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开庭调解工作。为了保证科学准确地判定责任,医调办根据患者的诊疗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的,与医方没有利益关系的权威医疗专家担任调解员;为了确保与患方顺利沟通,选定患方居住地社区代表担任调解员;为了保证整个调解活动依法进行,由法律专家担任首席调解员。二是突出专业水平。医调办在选择调解人员方面严格把关,特别是在医疗专家的选择上,既要专业水平高,更要道德素质强,在调解中要敢言,一旦发现医方过错,在调解中不留情面,直言不讳,敢于客观公正地指出医方过错,而不会因为自己也是医生而偏袒医方,使医方信服、患方佩服。三是开展舆论监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专业调解尽量采取公开开庭调解的方式进行,并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通过媒体监督,既促使调解工作组的中立公正,又宣传推介新机制。

    (三)调裁结合,一裁终局,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是做好前置工作。在各医疗机构醒目位置装贴中央、省市关于医患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处理程序和处理要求告知患者。并建议医疗机构将仲裁条款列入医疗合同或术前告知书,明确一旦医疗纠纷发生,患方可以选择仲裁。二是严格依法仲裁。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两名分别由医患双方自主选择,三名仲裁员中一般有两名医学专家、一名法学专家,真正做到专家断案。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从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和医院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分清过错、确认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裁决。三是突出仲裁权威。医患纠纷仲裁“一裁终局”,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该纠纷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注重总结提升,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上取得实效

    (一)啃掉“硬骨头”,处理了一批突出疑难医患纠纷个案。自专业调解仲裁机构组建以来,已经成功调解和仲裁了多起重大医患纠纷。患方由于对市仲裁委这个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机构足够信任,减少了许多沟通上的障碍,在与调解工作小组接触过程中,大多能够保持情绪稳定,把比较真实可靠的情况反映出来,很少出现激烈对抗的场面。对于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双方的观点与责任已经十分明确,这有利于裁决尺度的把握,有利于仲裁员找到双方大体都可以接受的平衡点作出合理裁决,使纠纷解决效率和成功率大为提高。经过裁决的医患纠纷,便彻底处理终结,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一例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引发上访的情况。

    (二)设立“安全区”,实现了将纠纷从院内引向院外。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发现每一起医患纠纷,进入仲裁机构之日,就是停止医闹之时;只要调解仲裁机构一介入,基本上都能迅速平息事态,将患方人员引到院外,还医院一块安全、安静之地。这是因为双方都找到了第三方说理和居中解决的地方,不必继续在医院内缠闹。而且经过专业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作出仲裁裁决的,患方大都不会再闹。这是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完全自愿达成的、仲裁途径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仲裁程序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高挂“警示牌”,促进了医务人员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在调解与仲裁过程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能够及时发现并指出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医疗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进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的反省与整改。在专业调解仲裁机制有效运行、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后,全市各大医疗机构纷纷查漏补缺,出台新的管理措施,并强化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培训,管理力度明显加强。

    (四)树立公信力,提升了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效能。传统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和医疗机构的公信力。该市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组织,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关心下创立起来的,负责医患纠纷调解仲裁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和广泛的正面宣传,已被广大群众熟知、得到许多患者的支持。这充分证明,医患纠纷处理新机制是受群众认可的、信任的和有生命力的。(江西省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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