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请投诉中心协助处理的事项,属于本中心投诉受理范围。
但以下情况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的;
(二)对涉及已经由公、检、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涉及军事机关的投诉;
(三)投诉人就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
(四)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五)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六)匿名投诉;
(七)其他不属投诉中心职权范围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