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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公安局关于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 : 2010-07-06 16:04:23
来源 : 罗定市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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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公安局关于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罪的共犯论处。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枪支弹药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使用枪支实施犯罪,以使用枪支相威胁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拒捕、逃跑等情形的,人民警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规定依法使用武器严厉打击。

       举报电话:110、0766-372073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罗定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邮政编码:5272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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