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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 2022-06-28 17:08:49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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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311日在罗定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1年主要工作回顾

 

2021年,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全面履职担责,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1”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工作稳步前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一年来,在各级业务竞赛、案例评比、调研征文等方面获得全国性荣誉1项、省市级荣誉35项,在2021年度云浮市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考评中,我院名列第一。

一、围绕经济社会大局,以检察服务助力罗定发展

(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0件,救助农村地区困难人员15人,发放救助金21万元。司法救助工作得到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办理的黎某某司法救助案在“广东政法”今日头条号转发,办理的李某某司法救助案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司法救助“优质案件”。

(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依法严惩危害民营经济的各类犯罪,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749人。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大力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3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3件。坚持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对8名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守护绿水青山。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诉讼2,办理该类案件98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300多万元。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5份,督促清理公路沿线垃圾30多吨、河道垃圾及水上漂浮物8000多吨,整治饮用水源地1处、河道长度60公里、水域面积30万平方米,助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以检察保障助推平安建设

(一)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捕406人,起诉682人。依法严惩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突出办理了“9·15”跨境赌博系列案、梁某威等12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175人,起诉216人,办理的何某宇开设赌场案入选广东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典型案例。

(二)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针对毒品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把惩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牵头组织制定,并与市法院、市公安局会签了《禁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毒品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等长效工作机制。批捕毒品犯罪54人,起诉60人,提前介入涉毒案件20件,突出办理了欧某辉等9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等一批涉新型毒品重大案件。同时,开展禁毒宣传“六进”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三)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审查逮捕涉黑恶案件215人,审查起诉436人,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发出检察建议14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和行业建章立制。举办现场宣传活动6场,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9000余册。“2·08”涉黑专案办案组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嘉奖,1人获云浮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

(四)用心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压实信访工作责任,妥善处理群众信访案件241件,所有信访件均实现了七日内程序性回复和三个月内按期答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长接访、院领导包案、重复信访治理等重点工作,全年未发生涉检非正常访。

三、主动回应人民期待,以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

(一)扎实办好群众身边事。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穿于党史学习教育始终,以我院出台的15项便民利民措施为抓手,组织开展惠民普法、司法救助、整治欠薪等“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10件,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实效。如我院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诉恶意欠薪犯罪11人,为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近200万元。

(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双向保护3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50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起诉46人,相对不起诉42人,附条件不起诉52人,开展帮教工作137次。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6”,发出督促监护令5份,发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1份,对2名性侵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对394名新进教职员工开展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三)守护“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件,提起公诉91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10人,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惩罚性赔偿500多万元。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9份,督促销毁货值人民币7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修复有问题窨井盖88个,排查和整治不规范盲道297处。

四、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一)大力加强刑事检察工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7制度办理案件611人,适用率达87.6%。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捕224人、不起诉1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40人,变更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9人,着力降低审前羁押率8。监督立案44件,监督撤案19件,依法纠正漏捕漏诉漏罪110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份,发出检察建议21份,均被采纳。

(二)扎实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立足民事检察监督新格局,全面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7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9件、民事执行监督24件,促成息诉服判 26件,其中对生效裁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1件,发出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9份,均被采纳,着力维护司法公正。

(三)依法深化行政检察工作。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9案件105件,突出办理了某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欧某某等违法占地案等系列监督案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挽回国有财产损失4万多元。针对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4份,均被采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审判机关规范司法。

(四)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84条,立案8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1份,均收到有效回复;发出诉前公告21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件,均获法院支持。积极开展红色资源和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发出检察建议7份,督促有关单位对受损的英烈纪念设施和文物进行修复,有效保护了我市历史文化资源。

(五)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扎实开展“减假暂”专项排查整治、未收押收监集中清理等专项活动,核查了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档案200件,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0案件77人,协助上级部门死刑临场执行监督2人(次),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70份,确保刑事执行活动依法公正开展。

五、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以阳光检察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别向党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年度工作汇报,撰写检察工作信息报告工作74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并就民事检察工作接受云浮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检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座谈会、普法宣传等活动60余人次。

(二)以公开赢公信。积极落实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举行公开听证会10次,公开答复会4次,促进司法公开透明。依托12309中国检察网、“两微一端”平台11,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764条,法律文书380份,重要案件信息380条,接待律师来访180多人次,提供业务数据查询1200多次,促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高效运行。 

六、全面锻造过硬队伍,以检察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着力加强队伍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素能建设,把党史学习教育列为全院重点工作,开展各类专题学习、专题讲座、党组织活动等100多场次,着力深化干警思想认识。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肃整治“六大顽瘴痼疾12”,并着眼于长远,制定完善33项长效性规章制度,推动长效常治。持续抓实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全院干警参加各类培训25项次,多名干警在业务竞赛、征文等活动中获奖。其中,1人获得全国检察机关征文活动三等奖,1人获得全省行政检察业务竞赛第四名,1人获得粤桂两省五地公诉人辩论赛“优秀辩手”称号。

各位代表,市检察院在2021年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热情关心、有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稳定、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还不够到位,监督能力、监督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检务保障能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还需提升。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2年工作思路

 

2022年,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对广东工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省委“1+1+9”工作部署和云浮市委“一二三四五六”思路举措,围绕罗定市委“四大部署”要求,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为抓手,不断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13”法律监督格局,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罗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高度的政治自觉,着力服务中心大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严厉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深入推进毒品、枪爆等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罗定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高度的法治自觉,着力保障民生福祉。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常态化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案件,持续抓实群众信访案件件件有回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等民生实事,努力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坚持高度的检察自觉,着力提升监督质效。聚焦主责主业,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抓手,以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方案为牵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四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着力建设新时代过硬基层检察院。以持续推进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和“一院两品”建设为抓手,坚持改革创新,着力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模范检察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检要求,对标罗定市委“五型”干部标准,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丰富检察教育培训措施,一体提升检察队伍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心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市检察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守正创新,行稳致远,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建设风清气正、宜居宜业、平安和谐的现代化美丽罗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看守所及监狱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民事检察负责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行政检察负责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行政审判活动、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于上述范围中的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等,根据严重程度分别以口头纠正、制发检察建议、制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抗诉等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

2.公益诉讼: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76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3.双向保护: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既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注重维护社会利益,积极化解矛盾,使得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尤其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和帮扶救助。

4.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5.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一号检察建议”: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7.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10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8. 审前羁押率:审前羁押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轻刑案件占比近80%。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刑事案件的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比例较高,大量轻罪人员在审前被羁押,不符合逮捕措施的制度定位。因此,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降低审前羁押率的要求,意在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审慎逮捕、宽缓处置,减少犯罪打击面,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

9.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10.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11.“两微一端”平台:即“罗定检察”微信、微博和“今日头条”客户端三个新媒体发布平台。

12.“六大顽瘴痼疾”:①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②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③违规参股借贷;④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⑤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⑥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3.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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