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诉关系研究
张叶青
侦诉关系是刑事诉讼案件中一对重要的关系,侦查权和公诉权是国家众多权利中重要的部分,在我们的国家很多时间是以“大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标准去规范指导侦诉关系的。侦诉关系,是指侦查与起诉的关系,在刑事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负责侦查职能的警察机关与负责起诉的检察机关的职权职责关系,如今,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独立在法律上,无高低贵贱之分,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实施,而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没有明令规定谁要听从谁。当前中外侦诉关系可分为侦诉合一模式、侦诉分立制约模式。①
一、如今侦诉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侦诉共同协调不够,严重影响双方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侦查的目的通常上能够顺利提起公诉,严惩犯罪,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而是否能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公平,重要的因素是公诉人能顺利提起公诉,用严谨、周密的证据说服法庭作出有罪的判决,而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依靠侦查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收集合法、有力的证据,虽然检察院看到的材料只是侦查终结的处理的材料,知识侦查活动的成果,但是通过这些材料,检察机关结合讯问笔录,以及听取被害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一般可以得出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时候的大概样貌,如果过程中是有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反法定程序得到的虚假的证据,就会面临证据取舍的问题,若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不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的情形,这会造成案件质量的下降,影响社会公正,造成冤假错案,使得司法机关的形象一落千丈,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公安机关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有自身独特的优越性,然而绝大部分的诉讼参与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通常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过程中更多的是侦查结果的追求,对于诉讼参与人通常选择视而不见,特别对于犯罪嫌疑人会有先入为主的想法,对他们的利益更甚轻视,在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了解、接触的过程中,通过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弱势者的利益,及时缓和化解人们内部的矛盾,保障法律的正确的运用,保护法律的权威、保护人权尤为重要。
二是目前现状是检察监督力度不足,立法等保护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后盾少。在立法上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然而,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规定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收集职务犯罪材料,原来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从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转隶过去了检察委员会,今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侦查人员有渎职、滥用权力的行为后面临无法对其职务犯罪进行自行立案调查,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难以进行自行补充侦查,致使监督效果变差。
三是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刑诉是独立分开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没有以起诉当事人为目的的意识,这有可能使得公安人员在案件侦查结束后,需要公安人员出庭作证的时候,公安人员往往是拒绝的,这使得庭审效果减弱,但是这种时候检察官和法官又是无可奈何的,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人员为了满足绩效的数量的要求,抓捕变得随意,更有甚者用刑讯逼供的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造成司法不公。侦诉关系是否具有科学性,不仅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是否公正、有效地实现。②在这时,引导侦查变得尤为重要。
二、解决以上不足和困境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侦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努力提质提效。构建侦诉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与公安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多措并举,着力监督引导公安机关提高刑事案件侦办质量,通过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密切检警法沟通,在提高案件质量、强化证据意识上达成共识,及时沟通案件信息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公诉引导侦查要坚持以下的原则,要正确引导侦查,在具体的引导过程中不能违背诉讼的规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法律的天平,注重保障人权;坚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致力于节约司法成本,致力于提高办案的数量和质量。
二是加强和监察委员会的联系合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类案件的侦查权现在是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掌控,这是时代发展的潮流的选择,是国家的进步,在权利的移转,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在刚开始的时候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磨合的问题,检察的监督效果被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可以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问题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同时,也可以发一份给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的整改情况,整改过程报监察委员会报备,如果侦查机关收到通知书不整改不作出回复,最后可以由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促使违规侦查人员进行整改。
三是公诉引导侦查必不可少。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在案件中的引导侦查通常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侦查监督科才出现引导侦查,其实案件批捕后重要的就是起诉阶段了,但是在批捕阶段的证据往往只是为了批捕而作出的引导侦查,对于后续的起诉案件证据往往是不足够的,因此,公诉引导侦查必不可少,但是批捕只有七天的时间,公诉作出的引导不应受七天审限的限制,公诉引导侦查是指目的是为了促进刑事质量的提高,在合法的情况下,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为主导,通过合法的诉讼方式,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侦查取证方向做出指引,促进侦查工作为起诉案件服务,促进案件的办理效率,促进司法的公正,现实的侦诉关系应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改革,在行使引导侦查权的时候,检察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工作,在提取证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问题,发现在公诉阶段要处理的具体的问题,要以提升效率为目的进行工作,在使用侦查权的时候要慎重和远离盲目以及草率,要求真务实。应该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未为基础,致力于促进更合理有效的侦诉配合制约机制的形成。
在时代的历史变迁下,人民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下,侦诉关系的变化无可避免,侦查工作也应该有所变化,应对开展工作有新的工作要求,侦查机关应转变工作思维,端正工作态度,要严谨对待,树立以客观事实为标准,以法律为准绳,向不冤枉好人,不放过恶劣的犯罪分子的思想观念。侦查机关在证据的规格和标准上,要向审判标准看齐,实现侦查办案的从抓人破案向证据为基础定罪的转变,致力于建立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的制度,自己有意识的用审判认同的标准办理案件,在证明标准上,要采取和审判统一的证明标准。在侦诉关系的调整梳理,这关乎刑事司法体制的整体变革的去向,科学正确的把握侦诉关系,侦诉关系要在合法监督、配合的架构内运行,目的是致力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公诉去引导侦查工作的运行机制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方向,是构建中国特色司法的大胆的实践,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一个科学的侦诉关系有利于公诉引导侦查工作高效高质量进行的一个保障,良性和科学的侦诉关系的建立需要以诚为本,可以加强和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协调沟通,使得工作顺利进行,化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矛盾,有利于统一执法的想法,促进形成打击合力,引导取证人员增强证据意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促进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我国应当在坚持侦诉分立的前提下,用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侦诉之间的合作以及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以切实提高侦查、起诉的效率,有效地保障人权。③
1.毛建平,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薛静静,《试论我国侦检关系的重构》,知识经济,2011年18期。
3.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