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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法院审结首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 : 2016-10-18 11:30:11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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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罗定市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夏季执行大会战”,通过清理执行案款、清理执行存案及向“老赖”宣战、向执行难宣战的“双清双战”执行大会战,共执结案件200多件,结案标的金额近千万元,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和执行案款清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市人民法院在大会战中,加大了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日前,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被告人麦某新、姚某珍、麦某珩获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麦某新、姚某珍、麦某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经民事诉讼程序判决被告麦某新、姚某珍、麦某珩返还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荔枝山×巷×号房屋一幢给原告郑某某。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2年9月18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同年9月21日向麦某新、姚某珍、麦某珩发出执行通知书,同年11月2日发出公告,要求三被执行人于同年11月15日前自行迁出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但三名被执行人拒绝搬迁。

    在执行阶段,三被告人以判决不公为由向云浮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随后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获支持。执行人员多次找到麦某新、姚某珍、麦某珩要求迁出房屋、交还给郑某森,但三人仍以判决不公正为由拒绝迁出,声称要与房屋共存亡,并表明:不论什么条件,法院怎样处理,都不同意自动迁出房屋。

    因麦某新、姚某珍、麦某珩拒不配合迁出房屋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市人民法院在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中,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新、姚某珍、麦某珩目无国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有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拒不交付执行标的物,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构成本罪的具体情形,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案中,三被告人拒不配合迁出房屋,属于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市法院首次依照刑法和上述解释,审判了该类案件,严肃惩处了拒不配合迁出房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三被告人,增强了执行的威慑力,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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