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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认识“中央领导”,诈骗“捞人”费11.5万
发布时间 : 2015-12-21 11:07:43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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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罗定市滨镇的何汉泉得知梁某天的儿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后,便于201112月的一天找到梁某天,谎称其朋友认识中央领导,可以帮梁某城办保外就医为由,骗得了被害人梁某天及其家属的信任。接着何汉泉伙同梁洪均、谭茗(另案处理),以疏通关系为名先后三次收取了梁某天及其家人共计115000元。2012614日,被害人梁某天发觉被骗,于是要求何汉泉对上述款项立下了欠款单,并多次追讨,但何汉泉分文未还。201333日,何汉泉主动到罗定市公安局滨派出所投案。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何汉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廖伟承(罗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真帮忙还是骗取钱财?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犯罪分子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交出钱财等。本案被告人何汉泉辩称自己确系为被害人帮忙,无意诈骗。但其伙同梁洪均、谭茗(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谎称认识“中央领导”,可以帮正在服刑的梁某城办保外就医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梁某天及其家属的信任,以疏通关系为名先后三次收取了梁某天及其家人共计11.5万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均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不是个别领导打个招呼就可以说了算的,更加不能找人帮忙违法操作“以钱赎身”(也称“捞人”)。被告人何汉泉不知要找的“中央领导”叫什么名字,更不知“捞人”能否成功,明知“捞人”的事违法不可为,但仍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再者,在被害人发觉被骗后多次追讨,甚至案件到了司法机关,何汉泉仍分文未还,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其主观目的是骗取被害人钱财,可见其并不是真正的“帮忙”。

关于骗取的数额界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何汉泉伙同他人诈骗1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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