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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终落网
发布时间 : 2015-12-21 11:07:40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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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2年年初,刘某冒充刑警,骗得某学院学生李某的信任,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刘某购买了有警衔的警服、有警号的胸章及购买了一个假警察证等警用物品,穿警察制服到李某家作客,并向李某父母表明其身份是罗定市公安局警察,以达到继续与李某交往的目的。2013929日,罗定市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身穿警用作训服的刘某,发觉可疑,遂将其查获归案。经查,刘某真实身份是农民,家有妻子、儿女。

罗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进行招摇撞骗,所实施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属于牵连犯,故对其以招摇撞骗罪从重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陈肖容(罗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管办主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侵犯的目标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地位、荣誉、资格等非物质利益。本案中刘某为达到与李某恋爱发生性关系等非法利益,隐瞒已婚身份,假冒警察,令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受骗上当,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特征,故法院认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当前,社会上常常出现某某男子以“公务员”、“警察”、“某某领导”等国家干部身份骗财骗色的,其屡屡得手,原因是受骗者对这些假冒身份的盲目崇拜和信任。由于社会上伪造的警察相关证件、制服容易找到,又容易取信于人,故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骗子不少,法官告诫女孩子更要多长心眼,谨防上当受骗。

   本案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刘某既有招摇撞骗行为,又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罪,是否应数罪并罚呢?鉴于本案被告人买卖假警察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招摇撞骗,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目的,两行为具有牵连性,是在同一犯罪目的所形成的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关系,故认定为牵连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罚则是“从一重罪处理”或“从一罪从重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基本一致,但前者还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所以选择前者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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