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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错帐?还是存在交易?
发布时间 : 2015-12-21 11:07:39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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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4438时许,陈某兴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系统向陈某莉的银行账户转账了人民币50000元,随即陈某兴与陈某莉电话协商,要求陈某莉归还人民币50000元,遭到拒绝后陈某兴报警处理。陈某兴认为其与陈某莉没有买卖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钱债交易,陈某莉取得该转账50000元属于不当得利,遂于2014626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莉归还。根据原告陈某兴提交的银行转账汇款记录,201427日,陈某兴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系统以同样的银行账户向陈某莉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3000元。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兴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谢宇平(罗定市人民法院船步人民法庭负责人)本案中,本案最大的争议是陈某莉获得转账人民币50000元的利益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即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将超市找零时多找的零钱或拾得的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等。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陈某兴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成立。根据其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在半年时间内陈某兴就与陈某莉有不止一次的经济往来,因此不能合理排除其与陈远莉之间存在合同或者其他钱债交易。其称转错账仅有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与此外的人有经济交易往来需要转账该笔款项,由于被告陈某莉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双方不能进行质证辩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查明事实,致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当“有交易”和“转错钱”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且无法判断何种可能性更大的时候,即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民事证据所需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能证明其确实是转错账时,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是合理的结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ATM机和网上转账系统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法官提醒广大用户在进行转账操作时要细心再三核对相关信息,也希望银行方面能加强、改进相关操作信息的验证提示。用户一旦在转账误操作时,要及时联系对方及银行挽回,同时要积极收集该笔转账原来是因与何人有交易或经济往来需要进行转账以及与对方没有经济往来的证据。

                                  (林灿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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