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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产爆炸致5死12伤,法院和谐执结系列案
发布时间 : 2013-05-08 00:00:00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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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定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办公室人头攒动、气氛热烈,袁某等十名申请执行人个个笑容满面,大家为该院执行二庭成功执结系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拍手称快。 

  20051019日,王某岭(山东济南人)、黎某(广州人)作为甲方、林某才(深圳人)作为乙方、陈某周(罗定榃滨人)作为丙方,三方达成协议约定成立肉桂抗氧化剂生产公司,他们分别以专利技术、生产技术和现金方式入股,各占值三分之一股份,并约定在丙方所在的罗定市榃滨某香料厂(以下简称香料厂)的厂房内进行试产。

  200629日下午,林某才与陈某周组织人员在香料厂用新安装的设备进行试产,在试产过程中发生了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爆炸导致厂房和生产设备被炸毁,桂叶等原材料被烧毁并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林某才、陈某周因走避不及被当场炸死。事故发生后,香料厂和陈某周的家属共筹款252万元处理该事故,但这笔钱还远远不够赔偿事故的损失。

  2006224日,在爆炸中遭受损害的袁某洪等10人向法院起诉罗定市榃滨某香料厂及祝某红(香料厂负责人、陈某周的妻子)等8人,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了李某容等4(林某才的继承人)和王某岭、黎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伤残鉴定等原因,法院于2008723日才对该系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香料厂和祝某红等8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10案原告总共赔偿105.2万元,李某容等4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10案原告总共赔偿152.8万元;王某岭、黎某二人对10案所有原告共赔偿76.4万元,三方被告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拒绝履行义务。

 20109月,袁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这次爆炸事故造成512伤,影响很大,有几个伤势特别较重,丧失了劳动能力,该系列案若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信访。从维护社会稳定,力促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罗定法院执行案件指导小组进行了多次讨论,审判委员会进行了多次专案研究,并与被执行人香料厂所在的榃滨镇政府进行衔接,争取到他们的支持。

 法院经查询发现,有以香料厂名义登记的房地产,但已作借款抵押并转让给罗城信用社;有以祝某红名义登记的房地产,但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暂无法处置;有以陈某周名义的存款4300多元,已划至法院账户;对于被执行人李某容等人,他们下落不明,也没有发现他们在罗定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查封了林某才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处房产,此外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祝某红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了252万元,超过了赔偿额,不应再对其强制执行。

 基于这种情况,执行法官通盘考虑,一面多方打听李某容等人下落并多次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另一方面穷尽各种措施,找到被执行人黎某和王某岭,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执行人员的付出和努力,赢得了双方的信任,最终促使黎某和王某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及时赔款76.4万元。

 李某容继承的房产已经查封了,但为什么还没有拍卖兑现呢。申请执行人带着这个疑问经常到法院哭闹缠访,将矛头直指法院,以法院不替其执行为由长期向相关部门信访,面对申请人的百般为难,执行法官一方面向市委市府、上级法院汇报案件执行情况,争取帮助支持。另一方方面多次驱车到深圳,积极与南山区法院及相关部门协调。经过执行法官不懈的努力,南山区法院于日前传来好消息,查封陈某容继承林某才的房产已拍卖成交,他们已将拍卖房屋所得款69.8万元划到我院账户,加上之前扣划的4300多元,共计赔偿款为70.2万元,执行法官将执行到的赔偿款按比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深受法院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做法感动,激动地表示愿意放弃追取余下的4万多欠款,并向我院申请对案件作和解结案。目前执行款已全部发放到所有申请执行人手中,在执行法官的真心、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之下,该系列案宣告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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