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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冠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 2013-12-02 09:28:29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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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326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冠声,曾用名陈贯声,绰号:斗官,男,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279被刑事拘留,同年719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10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冠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冠声伙同周绣英(在逃)从20115月开始租用罗定市附城街道附城变电站底一出租屋(无门牌)二楼202房,在该房内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5个、离婚证2本,机动车行驶证2个、驾驶证3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个、特种行业操作证1个、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2个、广东省普通商级中学毕业证书1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本等证件出售,从中获利。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查获可疑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木刻章和塑胶刻章共622枚、其中20枚已核定为假冒印章。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冠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4个、国家机关印章一批,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一批,伪造居民身份证25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冠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冠声辩称,其只是负责帮老板接送假证,其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经审理查明:20125月份起,被告人陈冠声伙同他人租赁罗定市附城街道附城变电站底一出租屋(无门牌)二楼202室用于制售假证件。20127910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出租屋内及被告人陈冠声租于本市附城街道永盛路五巷112楼的出租房内当场查获可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5个、离婚证2个、驾驶证3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本、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个、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2个、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1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木刻章和塑胶刻章622枚及电脑主机一台等物品。经相关部门证明,身份证25张、离婚证2个、驾驶证2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个、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个、行政执法证1个、毕业证书1本及20枚印章(其中事业单位印章2枚,18枚属国家机关印章)均已核定为假冒证件、印章。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陈冠声的供述,证明20114月份起,一个叫谢小华的女人租赁本市附城变电站的出租屋202室制售假证。平时由谢小华负责联系办假证的人并谈好价钱,其负责按谢小华的要求向办假证的人收集资料后再拿到出租屋交给她,制作好后,其再将假证送达给办证人。期间,其获利约5000元。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谢小华打电话叫其去到附城镇天河城商城门前向一个办假计生服务证的妇女拿资料,后其将上述资料送到出租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吕玉微的证言(系陈冠声的妻子),证明20115月份起,陈冠声与周绣英开始实施制售假证,包括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出生证、计生证等证件。陈冠声负责与买假证的人电话联系好价钱,并要求对方提供制假证所需要的材料,后将上述材料拿到附城变电站附近的出租屋内,交给周绣英制作假证,再由陈冠声将制好的假证交给对方并收取钱财。

2、证人陈贤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系陈冠声的哥哥),证明其与陈冠声夫妇共同租住本市附城街道永盛路五巷112楼,其曾听陈冠声讲他平时在附城天河城商场拿办假证人的资料后,交给一个外省女人制作假证,再将制好的假证拿给办假证的人。其辨认出周绣英是该外省女人。

3、证人李淼庆的证言,证明本市附城变电站底的出租屋二楼202房是其父亲李烁出租给一个自称叫陈少军的男子。

4、证人李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本市附城变电站底一出租屋的屋主是其儿子李彬庆。其将该屋二楼202房出租给一个自称叫陈少军的男子。其辨认出陈冠声是自称陈少军的男子。

5、证人梁家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以200元的价格向一个绰号叫“斗官”的男子购买一个假的小车驾驶证。其辨认出陈冠声是绰号为“斗官”的男子。

6、证人覃明桂的证言,证明20123月初,其在街边看见办理假证的广告,即用手机打电话给对方要求办理一个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接电话的女子叫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150元费用带到附城镇天河城门口,后一男子去到上述地点拿走资料。几个小时后,该男子将制好的假证交给其,其便交给他150元。其辨认出陈冠声是帮其办理假证的人。

三、搜查笔录、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20127910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附城街道变电站底的租住房内扣押到身份证23个、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个、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2个、特种作业操作证1个、机动车行驶证2个、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1本、离婚证2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本等证件、各种印章共622玫及打印机4台、电脑主机一台、扫描仪一台、切卡机一台等物品。公安民警在本市附城街道永盛路511号二楼住房内扣押到身份证3张、机动车驾驶证2本、型号为∧SUS×56T的手提电脑一台等物品。在梁家佐处扣押到假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及副页1页。

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本市附城街道附城变电站底三巷李彬庆的出租屋二楼202房。在房间内的电脑台上有电脑主机、显示器一台等物,南面的地上有一个纸箱装有“武汉大学”、“罗定市廷锴纪念中学”、“肇庆鼎湖中学”等多个单位的木制印章,西北角有一张双层铁架单人床,床上放有:盖有“办证车牌发票13580676978字样的贴纸一沓,空白户口簿等,床前地面上放有11个纸箱,其中一个纸箱放满一箱打印有“东南亚证件有限公司,手机13077598952,本公司长期办理全国各地有效证件,刻章、身份证、社保卡、残疾证、房地产证、医师资格证、驾驶证”等字样的名片;一个纸箱内有一台打印机,其他的纸箱分别放有空白的出生证、结婚证等多种证件。

五、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2台电脑经检查发现其中一台台式电脑上发现了“罗城医院”、“罗定市人事局”等印章文件,疑似证件文件“广东省07高中”、“二代身份证”、“初中毕业证”等大量疑似伪造证件及印章文件。

六、罗定市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鉴别证明,证明扣押到的25张身份证均属假证。

七、回复函,证明扣押的622枚印章中已有20枚(其中有2枚属事业单位印章,18枚属国家机关印章)已被核定为假冒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5个、离婚证2个、驾驶证2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个、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1个、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1本属假证。

八、租房收据,证明一个叫陈少军的男子每个月向本市附城变电站底一出租屋202室的房东交房租的情况。

九、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冠声于201279被公安机关抓获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冠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个、国家机关印章18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陈冠声伪造居民身份证25个,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陈冠声伪造事业单位印章3个,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冠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冠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陈冠声提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参与伪造相关的证件、印章,不但有被告人陈冠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还有证人吕玉微、陈贤声、梁家佐、覃明桂、李淼庆、李烁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勘验笔录、罗定市公安局证明、回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冠声伙同他人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故其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冠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79日起20161月 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海 涛

代理审判员    梁   亮

人民陪审员  熊 汉 森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韦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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