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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及职责
发布时间 : 2013-05-20 16:49:17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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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及职责

 

 

 

1、立案庭  

(1)负责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 

(2)审查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并负责执行; 

(3)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审批手续; 

(4)负责本院的信访工作; 

(5)统一编立、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6)负责本院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 

(7)送达法律文书及诉讼材料收转; 

(8)审查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9)审理管辖异议等程序案件; 

(10)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开展诉前联调;

(11)综合协调其他庭前准备事务。 

2、民事审判第一庭

(1)负责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纠纷案件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房地产纠纷案件及土地、林木、水利等不动产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一审审判;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 

3、民事审判第二庭 

(1)负责审理金融、证券、票据、股权等商事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和破产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

4、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依法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 

5、行政审判庭 

 (1)审判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6、审判管理办公室 

(1)审判由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2)审判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我院继续审理的案件; 

(3)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地方党委、人大及本院领导交办、监督的信访投诉案件;

   (4)负责全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绩效管理和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7、办公室 

(1)编制本院年度经费预算,管理本院各项经费、社会保险和国有资产; 

(2)负责上级及本院行政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文件收发,文秘档案、诉讼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及安全保卫; 

(4)负责全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本院车辆、通讯、信息化规划及管理工作。

8、监察室 

(1)负责草拟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4)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9、研究室 

(1)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辑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 

(2)负责法院的宣传报道工作、调查研究工作; 

(3)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 

(4)互联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与发布工作; 

(5)负责院办公会、院务会及本院各项审判专业会议的记录及文字综合工作。 

10、政工科 

(1)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党务工作,协调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2)协助党组搞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3)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以及司法警察警衔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工作; 

(5)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本院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

(7)负责本院的印章管理。

11、执行局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组。主要职能有: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12、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执行押解人犯、值庭,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完成强制执行、财产保全、送达等任务; 

(2)协助有关的重大警务活动及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13、罗镜人民法庭 

(1)负责罗镜、太平、分界等三个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4、船步人民法庭 

(1)负责罗平、船步、 塘等三个镇及罗平农场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5、苹塘人民法庭 

(1) 负责苹塘、围底、华石、金鸡等四个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6、泗纶人民法庭 

  (1) 负责泗纶、加益、龙湾等三个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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