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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景林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
发布时间 : 2013-05-21 10:31:04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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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未达到定罪标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廖伟承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为手段,入室和盗窃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照数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在盗窃罪成立的情况下,应以盗窃罪论处;在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但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2009)罗刑初字第199号

一、案情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景林。

被告人黎豪江。

2009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景林、黎豪江经事前商量,驾驶摩托车窜到罗定市附城镇罗溪村委路段物色作案对象。二被告人见到该村邓彩家大门未锁,即由黎豪江在室外的竹林望风,陈景林携带工具进入屋内,撬开办公台的柜子,将柜内用各色胶袋装着的一堆不同面额的人民币盗走。被告人黎豪江被事主发觉后,在逃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景林得手后携款逃跑。次日,陈景林在家被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800多元。

二、审判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景林、黎豪江为实施盗窃而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景林、黎豪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能查明本案的组织、策划者,故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景林直接入室实施作案,对被告人陈景林的处罚可重于被告人黎豪江。被告人陈景林、黎豪江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景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黎豪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本案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均以盗窃罪名进行,后批捕时改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以此罪名指控。

(一)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者出入权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非法”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二是经主人同意进入住宅后,被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行为有: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过较长时间拒不退出的;2.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聚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谩骂、侮辱、殴打他人的;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的;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拿硬要财物的;6.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将危险物、污染物放置宅院的;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的;8.公然持械非法侵入的。

值得强调的是,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进入他人房屋,属于合法进入。例如,按约前去修理煤气管道的工人,到达居民家时,闻到刺鼻的煤气味,按居民家的门铃,在无人应答情况下破门而入,此行为属紧急避险,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执行搜查、拘留、逮捕等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合法的。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该刑罚并不多见。有执法者重视不够,视其为犯罪边缘的缘由,也有被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当前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我国《刑法》设置非法侵入住宅罪,不仅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更是对公民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的一种保障,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分别确定本地区的数额标准,如广东省云浮市地区以达到1000元为数额较大。如果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司法机关一般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体现宽严相济

当前盗窃犯罪是危害社会治安的重要祸源之一,被抓获的入室盗窃嫌疑人中大部分因盗窃未遂或达不到犯罪立案数额标准被处以治安拘留后释放,再次成为盗窃大军里的一员。窃贼有了前次盗窃的经验,再次盗窃时往往准备更充分,手段更隐蔽,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而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这类行为定罪量刑,符合当前社会治安现状,更体现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理念。

从入室盗窃的危害程度来看,如果仅仅以罚款或拘留来处罚,确实太“宽”了,而且极易给人留下“以罚代刑”的印象。但对这种行为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教养的处罚又显得太“严”。因为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才能适用劳教。对这种行为,以行政处罚的手段来处理,要么太“宽”(罚款和拘留),要么过“严”(劳动教养),不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把入室盗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量刑,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结合犯罪情节、后果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来适当量刑,既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也可以威慑那些抱有侥幸心理企图入室盗窃的行为人,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符合法律规定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入室盗窃但尚不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定罪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而本案被告人没有达到案发地广东省云浮市地区盗窃罪的追究标准1000元,故不构成盗窃罪。

近年来入室盗窃案件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盗窃案件的审理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也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对于一年之内入室盗窃一至两次、盗窃金额未及起刑标准,以及对入室盗窃未遂或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也不是以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这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盗窃行为如何处理却未作出规定。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这一类行为还不构成盗窃罪,不能以盗窃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从这类行为的恶劣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又有必要予以刑事追究。

本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是,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为手段,入室和盗窃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对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按照数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在盗窃罪成立的情况下,应以盗窃罪论处;在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但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两被告人盗窃未遂或盗窃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其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依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两被告人定罪判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如果检察院对于非法侵入住宅案未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已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3年。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它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现其它犯罪的必经步骤。因此,只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但对单一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及其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尚不构成其它犯罪的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单独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以被告人陈景林、黎豪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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