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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救助须知
发布时间 : 2013-02-01 15:16:20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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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制度。诉讼费用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现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七)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站;
  (八)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九)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所列情形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不同意其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逾期仍未预交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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