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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限告知书
发布时间 : 2013-02-01 15:16:24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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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1.适用普遇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从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4.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不得延长。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按普通程序计算。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按普通程序计算。

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三个月。

9.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0.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11.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审理期限

12.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I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执行案件执行期间

15.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16.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公诉机关认为刑事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

(5)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执行争议的期间; 

(6)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公告的期间;

(7)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的期间;

(8)中止诉讼、中止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执行的期间;

(9)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送达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至二审法院将卷宗材料退回一审法院之日的期间;

(10) 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从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七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继续调解的期间;

(11)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3)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4)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6)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7)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

17.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告知当事人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期限有疑问的,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承办法官应当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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