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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时间 : 2013-02-19 09:53:30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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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须知

申请再审,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调解、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200条第1、3、12、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再审的管辖

    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一审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经二审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上一级人民级法院提出。

     四、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二)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充分或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六)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再审的其他情形。

   五、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的;
    (二)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两年后申请再审的;
  (三)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提出的;
  (四)经本院再审维持原判,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的;
  (五)经上级法院复查后驳回,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的;
  (六)不符合申请再审主体资格的;
  (七)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八)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九)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就财产分割提出除外);

  (十)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2)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的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及依据;(4)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经二审裁判生效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再审案件受理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文书样式】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对      人民法院于   月    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请求事项部分,要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2、事实理由部份,要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原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符合再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书写法律文书字迹要工整,内容简明扼要,请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电脑打印,一律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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