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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勇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 2011-12-21 17:32:50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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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云罗刑初字第95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勇,男,1989121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定市素龙街道棠梨村委榃城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513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15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520日对其取保候审。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5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513日傍晚,被告人黄志勇在村中与朋友购买4瓶百年糊涂白酒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便驾驶其父亲黄某国所有的粤WEH851号两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搭乘朋友前往本市城区。当晚2030分许,被告人黄志勇驾车行驶至本市城区泷洲南路悦福珠宝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城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测试及抽取血液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人黄志勇驾车行驶时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82.6992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志勇的供述及测试结果;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罗定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志勇的户籍资料及被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黄志勇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志勇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于201151320日已被羁押8日,即从2011632011724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员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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