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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 : 2009-09-08 08:48:19
来源 : 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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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者到我市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优惠

(一)用地优惠:

l、项目用地按省核准的本地最低成本价出让。重大项目用地,可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协议出让。

2、出让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按期满后的土地法规执行。 

(二)用电优惠:

免收工业企业用电报装费,电价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为0.6204/千瓦时,基本电价为每月18/千伏安;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为0.7994/千瓦时。

(三)用水优惠:

免收工业企业用水报装费,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水多的工业园或工业企业,经批准可自办水厂。

(四)规费优惠:

1、国土部门:免收地籍测绘费,地形图工程测绘费按最低标准的60 %收取。

2、规划部门:免收规划审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最低标准的60%收取,基建放线费按最低标准的50 %收取。

3、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最低标准的50 %收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的70%收取(在资质经营范围内)。

4、气象部门:防雷设施检测费按最低标准的80%收取。

5、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6、房产部门: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3/平方米收取,房屋测绘费按100/宗收取。

7、公用事业部门: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按每人5/年收取。

8、劳动部门: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企业劳动用工年审证照费按50/家收取。

9、卫生部门:二年内免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费,免收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税收优惠: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 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应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所购建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起,免征三年的城市房地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或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8、外籍员工每月所得薪金,可减除费用48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扶持

新办生产性企业正式投产后2年内,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50%扶持企业发展。

二、在工业园区作物业投资的优惠

1、物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受让、租赁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亦可与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的农村集体组织共同兴建物业出租。

2、物业投资者可与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在用电、用水、用地及规费等方面享受同样的优惠。

3、物业投入使用后5年内,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和房屋出租收入所缴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80%扶持企业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严格实行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证的"两证一册"收费制度,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2、严格依法行政,严禁干扰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生活习惯,不得干扰投资者的正常生活。

3、外来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其它事项

1、投资者在工业园区以外而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创办的实业,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适用条款予以优惠。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3、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本办法由市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20077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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