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执行难,释法说理护薪情
【案情回顾】
罗定某健身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结业,拖欠14名员工工资合计12多万元。经劳动仲裁,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但该公司始终未能按约履行支付薪酬义务。14名员工于2020年11月初向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罗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查,该公司以及张某某名下可执行的财产8960.60元,且张某某表示现阶段暂无能力支付全部所欠工资。
【法官说法】
劳有所得、劳有所获,工资薪酬是劳动者的重要物质基础。工资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将会大打折扣。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2020年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亦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本案中,年关将至,多名员工被欠薪,然而被执行人罗定某健身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可执行财产甚少,执行人员必须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执行人员积极与当事人协商,对申请执行人动之以情,对被执行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积极促成员工与单位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前还款54960.6元,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5040.09元,剩余欠款自2021年1月起分期支付,直至还清为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罗定市人民法院从张某某银行账户划扣存款8960.60元,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18日主动履行20000元、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