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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被判刑,只因抓了“野生田鸡”
发布时间 : 2020-10-10 15:57:55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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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定法院依法审结了三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区在罗定市罗镜镇驸台村委牌坊村田垌使用头带电筒等工具猎捕疑似虎纹蛙32只。当天早上,区将猎捕的32只疑似虎纹蛙带到罗镜镇西圩尾一间大排档门前路边出售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32只疑似虎纹蛙均为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温到罗定市罗平镇泗盆村委三朗村的水田里电获8只疑似虎纹蛙,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虎纹蛙活体8只均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中国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陈在罗定市lang塘镇红星村委古寺塘村附近的稻田徒手抓获2只“田鸡”,并于当晚放在其经营的农家菜馆的水族箱内准备用于配药给其妻子治疗脚伤。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菜馆水族箱内查获了上述2只“田鸡”。经鉴定,查获的2只“田鸡”是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区某、温某、陈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在依法作出判决后,先后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律教育,告知他们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违法行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破坏性,人均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改,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诫,严格遵守,并积极监督劝导亲朋好友,杜绝违法猎捕行为的发生。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罗定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立足审判职能作用,严惩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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