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为筹集嫖娼资金,进入被害人邹某文租住的出租屋内盗窃财物,在未找到现金而想起自己没有牙刷可使用,在窃取一支牙刷后准备离开时被邹某文发现并当场抓获。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筹集嫖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陈汉文(罗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委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为筹集嫖资而入户实施盗窃,虽只窃得牙刷一支,但入户盗窃并不以所盗窃的财物数额为犯罪要件,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钱财应当通过合法劳动获取,不应因一时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否则将影响一生。
供稿人:韦栋梁